职权名称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农药、兽药广告许可 |
子项名称 | 农药广告许可 |
编码 | 120000NCWXK07001-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 3.《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本市发布农药广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核批准。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 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未经登记和审批的农药产品广告。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在境外生产的农药广告的审查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