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 |
编码 | 120000SWJQR16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第95号)“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指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由该企业所在地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合同确认,并出具证明。产品出口企业的年度出口实绩 ,如果未能实现企业合同规定的外汇平衡有结余的目标,应当在下一年度内补缴上一年度已经减免的税、费。” 2、《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外经贸部外经贸资发〔1996〕第822号)“第六条‘两类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以下简称审核确认机关)。” |
实施机构 | 市商务局(外资管理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初步审核-确认决定-颁发确认证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当告知理由)。 3、审查。按规定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对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考核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必要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 4、决定。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告知理由)。 5、送达。制发送达文书。对产品出口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及时将确认和年度考核合格的企业名单通知相关政府部门。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022-58665511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