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 |
编码 | 120000SWJQR1600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三条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和管理工作”。 |
实施机构 | 市商务局(外资管理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初步审核-确认决定-出具转投资认定证明。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当告知理由)。 3、审查。按规定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市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告知理由)。 5、送达。制发送达文书。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022-58665511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