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许可 |
编码 | 120000YPJXK01070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 国务院第292号令,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第9号令,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十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二.(二)审批改为备案: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业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号)二、全面落实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改革措施:进一步明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及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实施的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天津自贸试验区所在的滨海新区、东丽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5.《关于印发天津市“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津职转办发〔2021〕11号)附件2第28项“取消‘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第29项“取消‘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
实施机构 | 市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不含自贸区、滨海新区、东丽区注册企业)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3555385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3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