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
子项名称 | 除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外其他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
编码 | 120000SUJXK03001-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6号) 第十四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政服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并作出决定——下达行政许可文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